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中心负责法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括:
(一)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中心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五条 承办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中心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缴存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重大、复杂的,建议中心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代表中心对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