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有效
发文机关: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乌公管规〔2026〕2号
标题:《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6-7-1
发布日期:2026-7-1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元化、合理化的住房消费需求,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在办理部分提取业务时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群众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两项提取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付清购房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提取人本人不存在已签约的提取类协议(此项政策不支持全家帮)。
(二)办理条件
1.住房区域及类型范围:支持疆内新建商品房。
2.提取条件:
(1)购房合同内明确注明以自有资金全款付清;
(2)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提取;
(3)属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6个月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4)提取人或配偶同父母、子女以全款方式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所提金额不超过所占产权比例;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仅允许其中一方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时限:自网签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满6个月后且不超过5年可申请办理(近5年内签订的存量合同均可办理)。
4.提取频次及额度:
(1)同一套房同一个人仅限提取一次;全款购买疆内新建商品房的,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同一套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仅可办理一次配偶关系的提取业务。(如:原配夫妻均已办理过A房产的全款付清提取业务,二婚后其配偶则不可办理该业务。)
(2)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房屋总价,若购房合同与全款发票上的金额不一致的不得超过较低者金额。
(三)所需资料
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提取人Ⅰ类银行卡。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管理部及委托业务网点均可申请办理
(五)其他事项
1.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频繁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购房真实性进行调查。如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中心要对申请人账户进行失信惩戒,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此前规定与本事项不一致的,按本事项执行。
二、优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中心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提取人本人不存在已签约的提取类协议。
(二)适用情形
职工与公积金缴存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于职工个人丢失、损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或缴存单位未向职工个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适用于本通知。
(三)办理条件
提取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封存时间已满 6 个月。
(四)所需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由社保机构出具或在社保部门网站打印的提取人近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提取人Ⅰ类银行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承诺书。
(五)办理渠道
手机公积金APP或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管理部及委托业务网点均可申请办理。
(六)其他事项
此前规定与本事项并行执行。
本通知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年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