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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离婚解除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9日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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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发文机关: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乌公管规〔2025〕13号

标题:《关于规范离婚解除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5-11-19

发布日期:2025-11-19



关于规范离婚解除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因借款人离婚申请解除原共同借款人(配偶方)关联限制业务的需要,明晰业务标准与操作流程,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调整相关解限程序,具体通知如下:

一、解除关联限制的条件

借款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离婚,申请解除住房公积金使用限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责清晰的法律文书。提供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文书中未明确约定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归共同借款人,且该笔贷款的未偿还债务由主借款人独立承担。如借款职工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房屋和债务的分割情况,夫妻双方可同时到场签署房屋、债权划分的补充协议。

(二)贷款状态正常。提出申请时,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

二、办理程序与材料要求

根据相关文书中对房屋产权及贷款债务约定的明确程度,办理程序区分如下:

(一)单方申请

1. 离婚法律文书中已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主借款人所有,且约定贷款债务由主借款人偿还,可由主借款人或原共同借款人持离异证明材料,前往贷款经办部门填写并提交《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申请表》(附件一)、《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告知书》(附件二)。

2. 离婚法律文书中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主借款人所有,但约定贷款债务由主借款人偿还,可由主借款人或原共同借款人持离异证明材料,前往贷款经办部门填写并提交《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申请表》(附件一)、《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告知书》(附件二)。

(二)双方共同申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主借款人及原共同借款人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1. 离婚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主借款人,但未明确贷款债务由谁偿还。

2. 离婚法律文书中未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同时未明确贷款债务由谁偿还。

双方除需填写并提交《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申请表》、《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告知书》外,还须当场签署关于贷款所购房屋产权归属及剩余贷款债务承担的补充协议。

如原共同借款人签订有《按月扣款协议》,须解除协议后方可办理解限业务。

对于具备受理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的业务,中心将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若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告知办理结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申请表》

            2. 《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贷款限制告知书》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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