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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须知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03

一、不得办理贷款的情形

1、自购房行为发生(即购房合同签订、房屋确权)或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2、购房合同签订人为子女的,其父母、兄弟姐妹不予贷款,或购房合同签订人为父母的,其兄弟姐妹、子女不予贷款。

3、公积金账户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连续足额逐月缴存的(夫妻双方都是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中购房合同签字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的一方必须在购房合同上签字方能提出申请)

4、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5、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申请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但可以申请商转公。

6、借款人家庭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7、借款人家庭名下有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地、异地),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次月起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夫妻双方一方为公积金缴存职工,如家庭存在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的,根据商业贷款合同记载,如借款合同为夫妻双方签字的,缴存公积金一方可申贷,如借款合同为非缴存一方单方签字的,则不予申贷。

9、全款付清的购房不可以贷款,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首付票据为100%的,则不能贷款。

10、购买非普通住宅不予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购房合同内表述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超过部分不予贷款。

11、购买商业用房、公寓、地下室、车库车位。

12、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13、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14、贷款审批环节,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出现不连续、非正常缴存状况,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贷款发放前的任何时段终止公积金贷款程序。

1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申请贷款时有逾期记录未清偿的;

(2)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累计逾期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

16、近两年内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近五年内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二、贷款须知

(一)申请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适用本地和异地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职工在塔城地区以内的任何县市购买住房,可以在就近的管理部办理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购房合同的签约人或产权证上的署名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4、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5、借款申请人的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干部未满55周岁、女性工人未满50周岁。

6、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及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建房屋作为抵押物,如购买异地住房或商转公贷款业务不具备抵押条件的,也可用其他房抵押。

8、购、建房原则上在签订购房合同、确权日期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9、借款人家庭须符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疆内、疆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商贷不计算次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规定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实际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倍数挂钩,首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20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房价或房屋工程决算总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加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购建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贷款额度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实际房价或工程决算总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下同)的80%。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实际房价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4、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购买塔城地区辖区以内及疆外自住住房的不超过65万元;购买疆内其他地区自住住房的不超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参照各地每年元月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标准。商业住房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塔城地区辖区以内自住住房贷款上限执行。

5、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最高贷款额度以购买塔城地区辖区以内自住住房贷款上限的基础上上浮20%确定。

6、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的规定

1、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2.35%、五年以上2.85%;

2、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2.775%、五年以上3.325%;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后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还款额相应发生变动;

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规定

一个借款人家庭最多可申请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无论婚前、婚后,本地和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均计入贷款次数,商贷不计算次数。贷款次数的判定依据是当事人贷款行为事实及是否使用本人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具体相关情形如下:

1、夫妻双方婚前各贷款一次,婚后按家庭已贷款2次计算,不可再次贷款;如婚后未使用本人公积金为对方还款的,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再贷款1次;如婚后使用本人公积金为对方还款的,离婚后,不可再次贷款。

2、夫妻任一方婚前贷款一次,婚姻存续期间再贷款一次后,按已贷款2次计算;离婚后,婚前非贷款方可再贷款1次。

3、夫妻任一方婚前贷款一次,若结婚后非贷款方使用本人公积金为贷款方还款的,其贷款次数算作1次。

4、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二次,婚后按已贷款2次计算,不允许再贷款;如婚后非贷款方使用本人公积金为贷款方还款的,离婚后非贷款方可贷1次,贷款方不能贷款;如婚后非贷款方未使用本人公积金为贷款方还款的,离婚后非贷款方可贷2次,贷款方不能贷款。

5、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贷款2次,按贷款2次计算;离婚后夫妻双方都不可再次贷款。

(五)共有产权房屋贷款的规定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

1、房产抵押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2、保证担保。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4、住房公积金联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5、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七)资金划转账户的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管理中心备案的预售房监管资金账户,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可转入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中或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3、购买拍卖住房,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不具备条件的,可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八)贷款业务办理渠道

1、可通过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有业务种类。

2、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办理的与贷款相关联的业务种类:公积金月对冲签约、提前还本、提前结清贷款、还款卡号变更、借款人逾期偿还、异地贷款证明、贷款结清证明、贷款进度查询、手机号码变更。


三、其他规定

1、借款人办理贷款后在没有首次还款的情况下退房,并结清了此贷款,此次贷款仍计算贷款次数。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买房,另一方即使在房产中心已明确放弃房屋所有权,购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另一方仍为共同借款人。

3、申请公积金贷款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正常贷款资料外,还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

4、贷款合同一旦签订,贷款年限、还款日、还款金额均不能任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