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拆迁安置房贷款
一、受理条件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4.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有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买住房款。
8.拆迁安置住房的原则上在取得备案登记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9.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10.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借款人工资卡原件;
4.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和异地贷款情况证明,通过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能够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6.购买住房合同原件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契税完税证明或免征契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10.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8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 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签约→抵押→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