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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20

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建造自住住房,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4.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有合法的建造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建造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8.建造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9.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10.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借款人工资卡原件;

4.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和异地贷款情况证明,通过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能够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国有土地建造、翻建住房资料:房屋主体完工后,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县(市)建设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集体土地建造、翻建住房资料:房屋主体完工后,提供当地村委会批准建房的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县(市)建设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地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用第三人房产抵押,还需提供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原件;

8.建造自住住房施工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件;

9.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10.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8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签约→抵押→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