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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20

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


一、受理条件

缴存人因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4.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7.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8.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以所购房产设定第二顺位抵押的,原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应对提前还款无限制,借款申请人能够在贷款发放后及时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9.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借款人工资卡原件;

4.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和异地贷款情况证明,通过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能够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原件;

6.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近一期还款日后的余额对账单原件;

7.商业银行的贷款还款账户;

8.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用第三人房产抵押,还需提供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9.抵押房产评估报告原件;

10.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11.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8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签约→抵押→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