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2.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3.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4.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5.购买拍卖自住住房;
6.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8.租赁住房;
9.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1.离休、退休;
1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3.出境定居;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二、基本规定
(一)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高法发【2020】9号《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三)缴存职工本人、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住房提取后又退房的,应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购买再交易住房三个月内再次交易的,可视为退房。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管理中心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同一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两次及以上)且所购房屋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现买受人(包括配偶)须在该套住房交易日之后满6个月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发现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提取金额小于50000元(不含利息)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不进行公证。
(五)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六)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七)缴存职工账户被冻结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提取业务所需资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注明或需要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
(一)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材料包含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资金转入申请人账户的,提供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二)婚姻关系证明
1.申请人提取公积金资料为配偶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申请人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1.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身份信息需同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夫妻双方身份证信息需同婚姻关系证明一致。
四、提取申请人范围
(一)缴存职工或配偶发生住房性消费情形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符合本细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规定的,非夫妻关系【即非配偶】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按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非夫妻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时,如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所占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提取公积金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本次所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