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
一、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中心应予以配合。办理个人账户冻结应符合以下规定:
1.被执行人在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2.冻结期和续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1年。
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高法发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新高法发〔2020〕9号执行。
二、办理材料
1.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异地中心申请冻结或解冻的相关资料。
3.两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相关证件原件。
4.申请人信息。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