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账户转移
一、受理条件
职工调出塔城地区辖区的,职工向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提交转移申请,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在收到职工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办理个人账户转移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2.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4.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二、办理材料
(一)内部(同城)转移临柜办理: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材料;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外部(异地)转入临柜办理:
1.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单位网厅,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个人账户转移→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