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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19

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受理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4.单位账户内没有职工个人账户。

5.新单位开户后未办理任何汇缴手续,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空置单位账户。


二、办理材料

1.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2.中心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