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受理条件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4.单位账户内没有职工个人账户。
5.新单位开户后未办理任何汇缴手续,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的空置单位账户。
二、办理材料
1.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2.中心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