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打入监管账户,将购房提取公积金由报销制改为预付制。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房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经2024年度第二次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操作细则》中第三章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的第十七条、第四章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的第二十条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具体如下:
第三章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调整前:
第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账户证明)。
3.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调整后:
第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账户证明)。
3.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账户证明)。
3.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调整前:
第二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具备条件的,提供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调整后:
第二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具备条件的,提供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