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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和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操作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03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打入监管账户,将购房提取公积金由报销制改为预付制。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房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经2024年度第二次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操作细则》中第三章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的第十七条、第四章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的第二十条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具体如下:


第三章 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调整前:

第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账户证明)。

3.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调整后:

第十七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账户证明)。

3.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账户证明)。

3.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调整前:

第二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具备条件的,提供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调整后:

第二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首付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用于支付购房款的

1.提取人身份证明;如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卡(Ⅰ类卡)或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具备条件的,提供开发商预售房监管账户证明,网签备案合同中已载明的可不提供)。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4.契税完税凭证或不低于20%的支付房款收据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