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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3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6-09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经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上限和月缴存额下限

依据塔城地区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塔城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499元,测算得出2023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375元,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2685元,即个人2685元,单位2685元。

由于202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2023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仍按2022年标准执行,即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77元(1540*5%=77),即个人77元,单位77元。

二、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一)地区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缴存单位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三)为保障缴存职工的知情权,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同时接受职工监督。

(四)缴存单位不得为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进行缴存基数核定,并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停止缴存公积金。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