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有关在每年的7月进行调整缴存基数的规定,自2023年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当在每年7月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该业务。2023年1月将不再变更缴存基数。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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