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三十七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备案所需资料到管理部进行申报(其中:异地开发楼盘需通过“全疆通办”系统查询确认,已经异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管理部初审后报管理中心进行审批,担保资格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协议书》,中心下发准贷通知书,管理部将楼盘资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进行系统备案,方可办理期房抵押的审贷业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资格确认备案资料(首次备案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调查报告。
(二)楼盘备案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及楼盘价格平面图表。
3、异地商品房已封顶的,还需提供“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意见表”;未封顶的,楼栋形象进度需达到多层(6层及以下)和小高层(7层至10层)楼层完成三分之二、高层(11层及以上)楼层完成二分之一(开发楼盘现场照片为印证资料)。
(三)相关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协议书》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具备转现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方能解除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