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促进塔城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经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通过,现将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措施予以印发。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2日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措施
为落实自治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精神,推动塔城地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限制。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
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三、支持乡、镇、场居住缴存职工在市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在乡、镇、场的缴存职工,工作地或其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在居住地辖区内的市区,距离达到15公里以上(含15公里)并且在居住地辖区内的市区无房产登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详见附件1)。
四、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塔城地区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且被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住房进行“水电气暖”类和“门窗”类改造时,允许缴存职工为本人、配偶和双方父母拥有的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改造费用。(详见附件2)。
以上支持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