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措施
1.购买本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首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至25倍,二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提高至20倍;
2.取消引进人才贷款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挂钩,购买本地自住住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3.多孩家庭租房最高提取额度和购买本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均上浮20%;
4.租住保障房的可按实际房租费用每年一次性提取或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5.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6.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支付首付款;
7.公积金贷款的征信审核由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放宽至两年内,出现连续3次累计6期逾期情形的,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元(含)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含)的,可视为正常;
8.凡购买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租房已提取额与个人账户余额合并后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政策解读
1.提高贷款额度。一是积极响应国家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政策,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的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对2个及以上子女家庭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上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对引进人才、多孩家庭给予更高的额度支持,满足这些群体的住房需求。引进人才、多孩家庭购买本地自住住房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以塔城公积金贷款上限65万为例,对引进人才、多孩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78万。
2.优化贷款条件。一是对购买塔城地区自住住房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挂钩的倍数在原来倍数(N)基础上提高到N+5倍,即首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二次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二是引进人才购买本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其贷款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挂钩,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限制。三是放宽公积金贷款审核征信条件,由审核申请人及配偶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放宽至两年内,单次逾期金额少于100元且逾期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可视为正常。如:借款人或配偶征信报告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情形时,如每次逾期金额均不足100元(含)且累计逾期额不足1000元(含)的,可不影响其贷款的批准。
3.支持“先租后买”。一是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实际房租费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时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价提取住房公积金,既可以每年全额提取一次,也可以按月提取。二是多孩家庭租房最高提取额度在现有上限基础上上浮20%,即由20000元提高至24000元。三是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贷的,其家庭租房已提取额与当前个人账户余额合并后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租房已提取额不限年度,申贷前其家庭发生过的租房提取额均可合并计算,个人账户余额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
4.缓解资金压力。一是支持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款,购房人有意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申请时无需再提供首付款证明,除常规业务要件外,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提供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无需提供),购买二手房的必须提供售房人银行卡,同时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提取资金必须直接划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人账户,不得划转申请人个人账户。二是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指2024年9月12日及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支付首付款。缴存职工其父母或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帮助购买人支付购房款,实现“一人购房,全家帮忙”模式,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灵活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家庭购房的资金实力。购房人有意愿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由其父母、子女提出申请,除提供购房提取的必需要件外,还需提供与购房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的公积金需划转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取的公积金需划转售房人账户。
5.政策认定。一是引进人才范围由地区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进行政策界定,每年度中心根据组织部、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对塔城地区“绿色通道”引进人才进行确认,在业务系统中维护、更新名录,引进人才申请相关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明。二是多孩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家庭。其中,有离异婚史的,按抚养权核定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数量。办理租房提取或购房贷款时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或法院判决书等)。
以上措施自塔地住建发﹝2024﹞42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中: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购房时互提(第6条)和放宽征信审核条件(第7条)试行期限为2年。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