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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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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一、受理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当在每年7月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办理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缴存职工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

2.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中心公布的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中心公布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3.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4.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二、办理材料

1.汇缴核定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单位网厅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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