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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存登记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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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缴存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在塔城地区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业务:

1.申请单位依法成立;

2.申请单位不存在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办理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特殊单位(涉密单位如保密局、部队)只需单位出具开户证明。

2.缴存开户登记表。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监局公众服务平台(企业开办)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单位缴存登记→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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