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缴存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在塔城地区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业务:
1.申请单位依法成立;
2.申请单位不存在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办理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特殊单位(涉密单位如保密局、部队)只需单位出具开户证明。
2.缴存开户登记表。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监局公众服务平台(企业开办)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单位缴存登记→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