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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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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业务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的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缩期业务时借款人应已正常还款12期以上,无逾期欠款,且历史逾期还款的记录不存在连续三期及以上或累计6次及以上情形;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状态为正常,且申请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不存在欠缴或单位缓缴情形;

3、借款人还款能力显著提高,缩期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贷本息与家庭其他债务的月偿债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60%;

4、申请人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干部未满55周岁、女性工人未满50周岁;

5、申请人同意不改变原抵押物的抵押期限;

6、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不存在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7、贷款担保方式有效且落实到位。

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所需资料:

1、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2、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近1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3、借款人配偶为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通过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能够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近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等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的受理:

1、办理渠道:借款人贷款发放管理部柜面

2、办理流程及时限:

(1)借款人在管理部柜面提出申请,管理部根据申请意愿,对相关要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初审同意缩期申请的,管理部受理岗需按照借款人家庭收入、征信情况、借款人提出的新贷款期限或月还款金额进行贷款期限变更测算,测算结果供借款人参考,借款人填写《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缩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确认变更的贷款期限及相关要素。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交申请表后,由管理部审核岗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且要件齐全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签订《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缩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4)管理部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平台“个人贷款”→“贷款期限变更”模块受理缩期业务,打印相关申请表和补充协议、扫描上传相关档案资料。

四、注意事项:

1、缩期业务办结完毕后,于补充协议签订日生效,重新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月还款额度,其中:将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日到新的贷款到期日)由5年以上缩短至5年(含5年)以内的,其剩余贷款按期限变更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予退回;同一利率档次内的期限变更,借款人剩余贷款的利率执行标准不作调整;

2、申请缩期后剩余贷款年限不得少于1年,且缩期年限必须为整年。

3、借款人还款期间只能申请办理1次贷款缩期业务。

4、原则上每年元月不办理贷款缩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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