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资料:
1.提取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个人银行卡;
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
4.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含患者姓名、疾病名称、诊断时间、病情描述等);
5.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及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纸质(含电子)凭证。
二、业务要求: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存在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发放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
2.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
3.本业务实行线下办理,提取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并携带提取材料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窗口提交申请。
4.提取申请人身为患者无法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携带委托书代为办理。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核查。
5.对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6.提取时限:
(1)医疗费用结算时间自2025年5月19日(含)起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的,在2026年5月19日之前申请,予以受理;
(2)医疗费用结算时间在2025年11月19日及以后的,按自医疗费用结算后6个月内申请,予以受理。
7.适用对象:喀什地区缴存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双方父母、子女)。
8.疾病范围:所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新疆办事处在职职工35种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35种重度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严重慢性肾脏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严重良性颅内肿瘤;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严重克罗恩病;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30)严重重症肌无力;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3)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3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5)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三、办理渠道:
中心各管理部服务网点、各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临柜。
四、办理流程:
提取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并携带提取材料到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柜台提交申请。提取申请人身为患者无法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携带委托书代为办理。窗口综合柜员岗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所申请业务事项;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初审岗受理后推送业务审核岗审批。

五、档案留存:
现场纸质签字:仅留存需要现场签字按手印的凭证、承诺书、授权书,以及公函、公证和委托法律文书、法院执行书等重要文书纸质原件档案。
电子签名版业务无需留存档案。
六、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12329 投诉电话:12345,0998-2538939
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各县(市)管理部服务窗口。
注意事项:每工作日18:00之后停办资金往来业务,跨行资金往来业务17:00之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