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除提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商品房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二手房商业银行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复印件);
(3)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若余额单不显示当月还款记录,需同时提供还款计划表及上一年度的还款明细,以上证明需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4)阿克苏地区范围内(除农一师)自有、共有或第三人的住房设定抵押,提供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5)使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的需提交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注意事项:
1.应在贷款偿还期内并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后提出申请,且需先到中心各管理部审定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2.“商转公”办理之前,提取了公积金用于偿还当年商业住房贷款,需将提取额全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打印贷款余额对账单。
3.商业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借人,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
4.该笔贷款发放完成后,借款人需提交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