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范围
1.本地商品住房;
2.本地二手住房;
3.异地商品房;
4.异地二手住房;
5.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地区购房;
6.购买本地集资房(统建房);
7.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拆迁安置房;
9.拍卖房;
1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
1.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2.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应按下列情形确定: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剩余使用年限;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在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贷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即男性借款人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不超过60岁。
3.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实际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宜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或账户余额倍数挂钩,最高贷款额度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现行最高额度贷款额度为75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还应按下列情形确定: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下同)的80%。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本地(异地)二手房的,实际房价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3)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份共有。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及月实际总收入测算。
(6)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须根据借款人家庭总负担人口、个人月缴存公积金、年龄等条件确定:月实际收入=职工月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 2%+失业保险 1%+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实际比例)] 高贷款额度=[家庭月实际总收入-(最家庭总人口×根据区统计局公布数据测算家庭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每万元现行贷款利率月还款额。每万元现行贷款利率月还款额参照经管理中心测算中心网站公布的利率表。
上述贷款额度、收入、支出由管理中心根据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消费、支出等数据变动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需管理中心报管委会批准公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