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征迁安置补偿住房公积金贷款

信息来源: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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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上报件

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购房人。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6个月(含)以上,并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手续、文件。借款人所购建(大修)住房均是用于自住的不动产产权住房。购买商品房(期房),开发单位须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期房准入手续。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6.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书);

3.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4.工资收入证明;(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都有公积金的直接按公积金系统内的工资基数来核定收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和异地贷款缴存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2)共同借款人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月工资收入以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或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为准,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提供工资单。

5.贷款抵押物;

6.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开户银行须为本中心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

7.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首付款证明;

8.《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购房合同》);

9.售房单位帐户证明。

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承办银行2个工作日完成借款合同签订,达到放款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特殊环节说明:

1.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一致。

2.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须同结婚证信息一致。

3.购买征迁安置补偿房,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4.《安置补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5.贷款金额与支取金额、已付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和补偿价之间的差额。贷款金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6.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可提取公积金充当首付款)。

7.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变(自筹)。

8.公积金账户预留款: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若要在贷款发放后使用按月对冲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预留六个月缴存额。

9.征迁安置补偿房房价总额的认定不超过协议价格(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均按144平方米认定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10.伊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5万元,且首次贷款不得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

11.非夫妻关系多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仅允许其中一方产权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12.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整年期次计算,最短期限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13.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14.贷款期限不得大于所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期限。

15.阶段性政策支持: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有效期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联系方式:服务热线12329、“手机公积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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