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8日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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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城市工作会议和地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充分满足各族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不断提高住房品质,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要求,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能力。以最优权益核准贷款上限,不区分单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和账户余额倍数均不区分首次、二次贷款。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倍数,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非多子女缴存人家庭(夫妻双方,下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倍数由原17倍、15倍统一调整至25倍(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将月还款额与月收入额之比上限提高至60%。当个贷率低于85%时,缴存人家庭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倍数的限制。

二、切实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提高多子女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倍数由原20倍调整至30倍;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65万的基础上上浮至85万,提高30.77%。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上浮。支持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累计最高提取额为36000元。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家庭互助购房使用范围。持续优化“又提又贷”,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自治区范围内购房时提取互用,可全额提取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款,对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已提取首付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优化首套房区域认定标准。支持在和田地区任一拟购房县(市)无自住住房的疆内缴存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疆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按照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认定缴存状态,缴存状态正常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累计申请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五、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和田地区范围内,支持已有自住住房确因子女教育跨县(市)就学或因缴存地与工作实际所在地通勤距离较长租住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高非多子女缴存人家庭通过市场租住商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额度标准,即一年累计最高提取额由20000元上调至24000元。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支持累计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措施。取消144㎡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支持按照所购住房实际面积和实际单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条件,缴存人家庭《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内未出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逾期记录不计算在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范围内。

七、保障缴存人贷款权益。缴存人家庭在本地区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房产开发企业违约导致退房的,本次贷款信息不计算在缴存人家庭累计申请贷款次数范围内。按照国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政策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龄上限统一延长至68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缴存人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因离异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八、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支持缴存人多元化、个性化贷款需求。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可申请新建商品房组合贷款业务。缴存人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时,该房屋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押过户”业务。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

九、优化房屋评估体系。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

十、丰富偿还贷款方式。缴存人家庭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全额提取互用;支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按月对冲”商业性住房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无逾期的情况下,每间隔12个月可申请办理一次缩期或展期业务。

十一、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安居。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聚焦灵活就业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放宽缴存门槛、优化提取政策、完善配套政策、提升服务质量等举措,积极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着力将非全日制就业、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

十二、加大城镇建设重点任务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已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自住住房“门窗”“水电气暖”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更新改造和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中的自付分摊费用,其中“水电气暖”改造不超过7万元,“门窗”改造不超过3万元。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住房公共区域的,缴存人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补充项目核定的自付分摊费用。缴存人家庭购买现房销售、“以旧换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65万的基础上上浮至85万,提高30.77%。

十三、加大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力度。缴存人家庭因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十四、推动兵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深度融合。加强与兵团住房公积金系统的交流和互通,完善兵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协同机制,优化兵地业务办理流程,稳步实现退休提取、离职提取、贷款提前还本及还清、“按月对冲”还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兵地联办”,支持兵地缴存人家庭购房,为兵地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五、以上措施适用情形。对同时符合以上多种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缴存人家庭,按照最优情形测算贷款额度。其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适用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本措施中所涉及的政策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购房行为。

本措施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7年10月15日止。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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