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1日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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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交比例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及自治区、喀什地区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最高不得高于各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27696元(根据喀什地区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喀什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劳务年平均工资110784元÷12=9232元/月的三倍计算);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750元(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 文件公布的2025年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塔什库尔干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元);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元);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单位:元)。

单位或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计算值有角、分的,分别先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位,再合计为月缴存额。

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计算,2025年度喀什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最高月缴存额分别为3324元,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88元;即合计最高月缴存额为6648元,合计最低月缴存额为176元。

4.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在每年 1月或7月进行调整。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标准缴存,原则上不随职工月收入增减而变动缴存额。

5.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应由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办理,登录新疆住房公积金网(https://xjgjj.xjjs.gov.cn),登录单位网厅,首页点击进入“年度基数调整”。

6.在喀什地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按照《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参照本文件第3条规定的喀什地区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合计规定范围,自主确定月缴存额,缴存额度取整数位到元。

请各管理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2025年度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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