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喀什地区各族缴存人实际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为缴存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对喀什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和展期业务缩期业务
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即可完成业务办理,此过程不变更房屋抵押权证;展期业务由职工个人提交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不动产抵押期限变更登记,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抵押权证后,完成业务办理。
二、开通喀什地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购买存在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现房时,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买方无需卖方先结清贷款并解除抵押,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开通按顺位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喀什地区区域内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借款人在未结清商业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对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维持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权不变,且无需用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前提下,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房屋办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原商业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3日起正式施行。若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