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资金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阿地公积金规〔202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文件规定,现就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一)各缴存单位要以组织、人事或劳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认真做好基数核定工作。
(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进行核定。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进行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四)依据地区统计局提供的2025年度阿克苏地区(含一师)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104715元/年,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核算,阿克苏地区202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726元的3倍基数上限为26178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为此核定2026年度最高月缴存额为6282元,即单位、个人各3141元。
(五)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2026年阿克苏市、库车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温宿县、乌什县、柯坪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
二、其他相关要求
(一)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四项业务规范的通知》(新建金〔2022〕6号)中:“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的规定,此次基数调整不得出现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情况。
(二)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职工上年工资收入总额要认真核实,对职工个人的基础信息认真核实,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
(三)各单位要认真核对系统中的单位信息,如组织机构类型、经济类型、法人代表姓名、经办人姓名等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到中心申请变更业务。
(四)本年度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未按时完成基数核定和汇缴工作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导致部分职工贷款违约,影响职工个人征信。
(五)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及时告知缴存人确认,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