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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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巴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有效支持本州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帮助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自2025年1月1日起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中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巴州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灵活就业各类人员。在读大学生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主要指在本辖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主要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职业,如自由撰稿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摄影师、咨询师、培训师等;

(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自媒体人等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符合条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借记一类卡)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员,填写《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与各管理部签订《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实现按月自动托收。开户成功后,于次月缴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月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行申报,不得低于巴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巴州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

缴存基数可按月、按季或按年调整,由本人自行通过互联网或柜台申请办理。

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缴存,并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到账之日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本人银行卡有变动,须在扣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变更。

第八条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同时自动终止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单位缴存转为个人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从转入当月起开始办理缴存托收。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巴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可在互联网或柜台办理:

(一)发生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办理停缴封存手续后可办理销户提取,销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在巴州范围内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三)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本人及配偶不得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缴存账户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余部分可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按照《巴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巴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个人公积金账户申请停缴后重新继续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重新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的贷款额度,参照《巴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高于个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按月缴存义务,不得出现断缴,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二)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巴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

2. 巴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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