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因城施策调整住房限制性措施的通知》(建房〔2024〕69号)、自治区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新建房〔2024〕36号)文件“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实施”工作要求,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县域首套优惠”政策,即在购房地所在区县无自住住房,跨区县购房可认定为首套房,具体如下:
一、按区县认定住房套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吐鲁番市一区两县购买自住住房,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购房地所在区县无自住住房(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并与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坐落不在同一区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享受此政策。
三、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无房证明由吐鲁番市购房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与不动产部门出具。
本政策仅在吐鲁番市范围内适用,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