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缴存职工租购保障性住房,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文件要求,制定如下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一、降低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实际房价的20%降低至15%。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按实际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中心支持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全力推行普惠性公共服务。对于缴存职工租购保障性住房的,资料齐全、提取事项属实的即时办理,当天办结。积极与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合作,为缴存人提供租赁房源及更多优惠便利。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