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做好吐鲁番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中心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公布如下:
一、基数调整
(一)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3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1.2024年吐鲁番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吐鲁番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3年度吐鲁番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吐鲁番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依据吐鲁番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吐鲁番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3124元,2024年吐鲁番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8281元(113124÷12×3= 28281(元)。
2.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文件规定的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即为1620元/月。
二、调整时间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为2024年7月。
三、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连续、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各单位应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核定情况进行公示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二)缴存职工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发生变动的,不予进行调整。
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