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昌州住公管〔2011〕6号)文件精神,现将昌吉州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务院1号令)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昌州财办〔2021〕6号)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职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规范津贴补贴、地区性津贴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岗位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考核奖及其他考核类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他工资性收入。
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117124元,折合月平均工资为976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准(2025年1月—2025年12月),上限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6年度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9280元,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514元。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昌吉州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4〕66号)发布的昌吉州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月计算,即2026年度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90元,单位和个人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95元。
二、办理渠道
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事项。
三、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申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应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存基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单位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依法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请及时修改。
(四)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须在8月底前完成。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