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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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现就博州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8月31日结束。

二、缴存比例

202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㈠缴存基数的构成

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5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即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㈡缴存基数上下限

1.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博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博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689元(年平均工资÷12×3)。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6646元。

2.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下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新政发﹝2024﹞66号),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50元,按职工本人及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76元(即: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低于88元)。

㈢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㈣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1.缴存单位。由经办人员登录http://www.xjgjj.xjjs.gov.cn/新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进入年度基数调整模块查阅、下载和办理。联系人:邓炜煜,联系电话:0909-2220867、0909-12329。

2.灵活就业人员。登陆“手机公积金”APP,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点击“年度基数调整”自行调整,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管理部柜台办理。

四、工作要求

㈠缴存单位作为确定本单位缴存基数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缴存基数构成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规范填写《基数调整明细表》,未列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的项目不得计入缴存基数。缴存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告知缴存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㈡缴存单位在调基前,应对本单位及职工的基本信息予以确认,如:单位性质、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是否变更,职工本人(含封存状态职工)的基本信息(包括18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是否正确。对信息变更或有缺漏的,及时更新、完善。

五、注意事项

㈠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㈡缴存单位须在2026年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入账后再调整当年缴存基数,调整完毕后启用新基数核定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

㈢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缴存单位只能办理一次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不再变更。

㈣每个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账户封存,并通过全国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将封存账户的余额转移至正常账户内。具体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或“手机公积金App”进行查询和办理。

六、各管理部地址及联系方式

博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468号,自治州人力资源综合楼二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909-2317566   0909-2222102

精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精河县伊犁路49号,新行政服务大厅一楼31号窗口,二楼71、72号窗口

联系电话:0909-5330366  

温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温泉县三峡东路23号,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1楼

联系电话:0909-8221754

阿拉山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阿拉山口市文化街,三个中心C区一楼C09、C10号窗口

联系电话:0909-7720871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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