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好的促进博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3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12条使用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贷款额度计算倍数。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提高至40倍。
二、切实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持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优化首套房区域认定。允许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区(含兵团)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疆内缴存人及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疆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疆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购房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允许按照缴存地规定认定缴存状态,缴存状态正常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缴存人家庭因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五、放宽购房提取年限。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有效期限为可申请之日起2年内调整为可申请之日起5年内。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条件。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 (含)、累计逾期6期 ( 含 ) 以上情况的,目前收入稳定的,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的,不作为逾期记录计算。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龄。根据国家延长法定退休年限规定,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允许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借款人父母、子女、担保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全额提取偿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提取支付购房款。
九、推动博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缴存人及其父母、子女名下的自住住房被博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水电气暖”更新、电梯更新、加装电梯,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其中“水电气暖”改造提取不超过5万元,“门窗”改造提取不超过2万元,电梯更新、加装电梯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住房公共区域时,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项目核定的分摊费用。
十、加大“由租转购”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将累计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十一、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安居,不对户籍地和户口性质设置限制。支持异地灵活就业人员在博州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博州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十二、明确公积金连续缴存认定标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因工作调动、辞职后重新就职、缴存基数核定、单位缴款失误等原因发生断缴行为的,在申请贷款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以上措施自2025年10月27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措施试行两年。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