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扎实推动我市公积金惠民扩容加速行动民生实事落地见效,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切实惠及广大缴存群众,结合克拉玛依实际,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物业费
缴存人缴纳本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凭当年度物业费支付有效票据,本人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总额。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开具之日起5年内,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维修资金总额。
三、支持购买车位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在克拉玛依市购买与所购自住住房同一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在取得车位有效购置证明材料之日起5年内,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车位购置费用总额。
四、阶段性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在克拉玛依市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若当前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本通知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