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老旧小区自住房改造费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被纳入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或建成满20年的自住住房。
2. 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 申请人或配偶拥有所改造自住住房产权1年以上。
4. 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合同后两年内可提出申请。
5. 如房屋产权有共同所有人的,按照《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6. 每套住房符合支取条件后,夫妻双方在限额内只能各申请提取一次。该住房再交易后,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二、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水电气暖”“门窗”改造的,同一套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水电气暖”改造不超过7万元,“门窗”改造不超过3万元。
三、提取所需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婚姻关系证明。
3. 申请人银行卡(一类银行卡)。
4. 所改造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 改造施工协议或合同及用于改造水、电、气、暖、门、窗相关费用发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