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结合工作实际,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如有建议、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并请标注“调整提取业务征求意见”字样。反馈方式如下:
一、电子邮箱:wlmqzfgjjgjglk@163.com;
二、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167号归集管理科;
三、电话:0991-4622912。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1日-8月19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物业费提取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结合业务办理实际,中心拟就购买本地首套再交易住房和支付物业费两项提取业务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购买本地首套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3个月后至24个月内申请提取,需提供首套住房证明,签署《授权承诺书》后方可办理。其余业务办理条件、流程及所需资料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乌公管规〔2025〕 1号)执行。
二、调整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
(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
中心将原有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0.5~2.2元/月·㎡调整至0.45~2.2元/月·㎡,其余业务办理条件、流程依据《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通知》(乌公管规〔2026〕3号)执行。
(二)调整业务办理所需资料
职工至柜台办理业务时取消提供“物业费缴费凭证”相关资料,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证明(或网签合同等);提取人I类银行卡,签署《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其他情形: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明,以网签合同载明的房屋交付日期为物业费提取起算时点;属于集资房、统建房等未注明房屋交付日期的应当提供购房票据作为业务办理依据。其余业务办理所需资料依据《关于阶段性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的通知》(乌公管规〔2026〕3号)执行。
本通知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