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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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践行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现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草的《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如有建议、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并请标注优化偿还商贷业务征求意见”字样。反馈方式如下:

一、电子邮箱:wlmqzfgjjgjglk@163.com;

二、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167号归集管理科;

三、电话:0991-4622912。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0月27日-11月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关于优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人:

为践行“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解决缴存人在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的痛点、堵点,在充分考量资金合规使用的基础下,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拟对现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进行优化调整。

对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转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对公账户时无法提供征信报告的,提取时需先办理“商贷提取白名单”业务。提取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资料要件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贷人因离异无法沟通、拒不配合的,提取人须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判决书须明确说明该房屋剩余贷款还贷人及房屋产权人为提取人)和商贷银行出具的对公收款账户证明。

二、主贷人死亡的,提取人须提供主贷人死亡证明、商贷银行出具的对公收款账户证明。

三、主贷人服刑的,提取人须提供法院判决书、商贷银行出具的对公收款账户证明。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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