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汇缴核定及汇缴
一、受理条件
缴存单位按月将为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缴存单位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前,应先进行汇缴核定。汇缴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汇缴核定应逐月进行。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在途人员变更业务。
3.如存在已核定完成但未完成资金分配的,应先完成资金分配。
4.汇缴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5.签订资金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业务。
二、办理材料
1.汇缴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单位网厅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 下午16:00至20:00
七、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汇缴核定及汇缴→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