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自治区住建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昌吉回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辖区内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中心授权各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咨询、受理、审批等工作。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除应符合本细则要求外,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时,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