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军队文职人员。
(五)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计时、计件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采暖费、按规定支付的补贴费)、奖金(单位考核奖金、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及其他福利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纳入工资部分的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凡是纳入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均可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自然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调整一次,基数调整后应按新核定的基数进行汇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