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吉州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在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一个缴存单位宜只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三)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