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中心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一)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在途人员变更业务。
(三)单位账户设立后,应与中心及自主选择的委托银行签订三方托收协议,每月按时扣划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失败或无法实现自动收款的,单位可进行自主缴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需设立个人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或职工工作档案证明或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至电子档案中。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此类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需继续开设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至电子档案中。
(三)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至电子档案中。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材料扫描至电子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