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

信息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4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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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中心归集专户,并由中心按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一)补缴原因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欠缴、缓缴的。

3.因缴存基数或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他原因依法需要补缴的。

(二)补缴规定

1.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2.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单位办理补缴业务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缴清册。

(二)公积金补缴证明(单位、个人)。

(三)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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