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缓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通过柜面提交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请缓缴期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三)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五)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心批准后方可缓缴。
(六)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七)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补缴的,视同为正常缴存;未补缴的,认定欠缴。
单位办理缓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二)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