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一)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停缴后不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三)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四)单位欠缴满12个月,在限定期限内无法联系或经催缴仍不办理停缴的单位,中心将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平台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中心统一办理停缴手续,同时对单位账户下的正常缴存职工作封存处理。
单位办理停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缴申请表。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