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缴

信息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4日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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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一)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二)单位停缴后不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三)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四)单位欠缴满12个月,在限定期限内无法联系或经催缴仍不办理停缴的单位,中心将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平台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中心统一办理停缴手续,同时对单位账户下的正常缴存职工作封存处理。

单位办理停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缴申请表。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的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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