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归集业务基本规定及所需资料

信息来源: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4日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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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归集业务包括:

1. 个人账户设立;

2.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3. 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4. 个人账户转移和异地转移接续;

5. 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


一、个人账户设立

(一)基本规定

1. 单位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3.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4. 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5.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同时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缴存限额。

6.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7. 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8.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且符合本单位确定缴存额的标准。

9. 销户未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再次开户。

10. 职工个人账户对应的身份证号码应唯一。

11. 职工个人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应唯一。

12. 职工个人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应唯一。

13. 单位如存在已完成汇缴核定但资金未分配的情况,应先完成资金分配后再开设个人账户。

(二)所需资料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开设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3. 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一)基本规定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设立的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2. 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只能通过柜面经操作岗、审核岗双岗操作办理,且操作岗、审核岗人员应分离。

(二)所需资料

1. 对应信息变更的有效证明材料。

2. 身份证明材料。

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代办: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单位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个人账户封存基本规定及所需资料

1.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 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3. 职工工作单位调动,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4.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封存超过两年未销户支取的,原单位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系统中个人账户信息完整准确的情况下,可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集中封存户管理手续:

(1)单位申请材料。

(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需集中封存管理职工身份证。

(4)经办人身份证。

(二)个人账户启封基本规定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职工当年未参加基数核定的,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进行汇缴。

(三)注意事项

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个人账户转移和异地转移接续

(一)同城转移

1. 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2. 原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新单位与原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新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

3.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二)异地转移

1. 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2. 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 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4. 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5. 职工调出本辖区范围内的,管理中心在收到异地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

6. 由异地转入当地管理中心的职工,转入单位应按照个人账户设立的规定,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再由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职工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管理中心的资金并核对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如核对不一致,应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反馈有关情况。

(三)所需资料

1. 个人账户转移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 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五、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

(一)基本规定

1. 管理中心应对人民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冻结。

2. 有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3. 冻结期和续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1年。

4.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5. 个人账户冻结期满后应自动解冻,提前满足解冻条件的,管理中心可提前办理。

(二)所需资料

1.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注明被执行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2. 申请部门两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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