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归集业务包括:
1. 单位缴存登记;
2.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3. 单位汇缴;
4. 单位补缴;
5. 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6. 缴存基数调整;
7.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8. 单位缓缴;
9. 单位停缴;
10. 单位封存和启封;
11.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缴存登记
(一)基本规定
1. 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 一个单位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3. 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4. 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5. 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办”服务平台,在企业设立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开户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单位可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时可不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即可开通单位网厅,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绑定经办人或CA数字证书。单位可通过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
(二)所需资料
1. 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基本规定
1.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基本账户银行账户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应经操作岗、审核岗双岗操作,且操作岗、审核岗人员应分离。如单位已签署托收协议,信息变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2. 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可由单位自行在网厅进行操作。
3. 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二)所需资料
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变更单位名称及地址: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2.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4. 变更单位经办人:变更后的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 变更基本户开户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汇缴
(一)基本规定
1. 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缴存单位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前,应先进行汇缴核定。汇缴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汇缴核定应逐月进行。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人员的启封、封存、个人账户设立等业务工作。
(3)如存在已核定完成但未完成资金分配的,应先完成资金分配。
(4)汇缴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5)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业务。
3. 缴存单位缴款人数、金额应与汇缴核定的人数、金额一致。
4. 缴存单位应与管理中心及自行选择的银行(昆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委托汇缴每月的住房公积金。
5. 无法委托汇缴的单位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汇款等方式汇缴每月的住房公积金。
6. 签订委托收款协议的缴存单位,管理中心在约定时间对缴存资金进行收款。收款失败或无法实现自动收款的,缴存单位应进行自主缴存。
7. 缴存单位采用主动汇缴方式的,应及时将缴存资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缴存单位采用约定的扣款方式的,应在约定时间前确保约定账户中资金充足。
(二)所需资料
缴存单位签订或解除委托收款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经办人身份证。
四、单位补缴
(一)基本规定
1. 发生以下情况时缴存单位可向管理中心提出补缴申请: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他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补缴原因。
2. 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3. 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4. 单位办理补缴申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信息:个人账号、补缴原因、补缴起始年月、补缴截止年月、补缴金额。
5. 管理中心批准补缴申请后,缴存单位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汇款等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缴款,实际缴款金额应与补缴申请金额一致。
(二)所需资料
1.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 补缴情况说明。
五、缴存基数年度核定
基本规定:
1.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进行核定,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制定。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
2. 缴存职工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3.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同时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缴存限额。
5.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六、缴存基数调整
基本规定:
1. 当缴存职工工作调动时,调入单位应在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当月为其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与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2. 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且符合本单位确定缴存额的标准。
七、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一)基本规定
1. 单位因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需经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3.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经济效益一经好转,可申请恢复到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
(二)所需资料
1. 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3.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八、单位缓缴
(一)基本规定
1. 单位因困难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经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 单位申请缓缴期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3.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4. 单位申请缓缴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5.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6. 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补缴的,视同为正常缴存;未补缴的,认定欠缴。
(二)所需资料
1. 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3.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九、单位停缴
基本规定:
1. 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停缴后不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2. 单位通过柜面提交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后,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或反馈未批准原因,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3. 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十、单位封存和启封
(一)基本规定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单位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单位封存期间,单位不能通过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1.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2. 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汇缴、无正常缴存职工且未办理缓缴。
3. 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二)所需资料
封存单位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 经办人身份证。
十一、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基本规定
1.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 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
(2)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确保单位账户内无职工个人账户:
①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②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③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
(3)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4)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3.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符合以下规定可直接办理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1)管理中心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2)管理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二)所需资料
1. 《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
2. 按不同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合并:提供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或决定、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合并的文件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登记的文件。
3. 经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