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纳契税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信息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8日 17:0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文件要求,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购买自住住房契税。现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如下:

一、受理条件

1.自2026年8月20日起,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喀什地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每套住房可各申请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契税金额。

3.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在本中心无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人名下I类银行储卡;

3.婚姻关系材料原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三、相关要求

1.本业务实行线下办理,缴存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并携带提取材料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受托银行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缴存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办理的,可由受托人代为办理。

2.提取金额不能大于账户余额-冻结金额-共济金额-账户最小保留余额。

3.因违规提取进入限提黑名单的,不允许提取。

4.如对缴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核查。

5.对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我是“金宝”,您的数字人语音助手,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版权所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网站备案号:新ICP备14002141号-1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858号